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》


为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,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贵州省实际,10月14日,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、妨碍科协依法开展活动。

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,结合中国科协章程以及贵州省关于科协工作的要求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本省各级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,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,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;科协倡导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的风尚,弘扬科学家精神,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的原则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科协章程开展工作。

《条例》是引领保障贵州省科协事业改革创新,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,是推动贵州省科协和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化、法治化的迫切需要。

《条例》分为总则、组织机构、服务发展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、附则,共六章三十条,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,对体例结构等进行了优化安排,使之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,落实中央和省委对科协工作的新要求,又突出了贵州省的特色与实际。

《条例》明确了贵州省科协的职责定位,指明了服务发展的新方向。规定科协应当为科技工作者服务、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、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、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,促进科技人才培养开发,推动科学技术繁荣发展;科协应当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,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,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。

《条例》指出,要让科学技术发展惠及大众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、科普设施依法交由科协管理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。

《条例》对科普场馆、科普设施的建设管理、免费开放等问题作出规定。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、科普设施等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,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、科普设施正常运行,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普场馆、科普设施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、科普设施依法交由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。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,按照规定享受补助。

《条例》指出,科协要高质量推动贵州科技智库建设,遴选具有科学精神、战略思维、系统思维、创新能力的专家,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团队;组织学会开展学术交流、成果评价、成果转化、标准研制等活动,提出决策咨询建议;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、计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工作等。

《条例》指出,为推动贵州科学技术实现创新发展,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依法设立科普基金、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、学术研究交流、人才培养、决策咨询等活动。并对在科协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此外,《条例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,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贵州省科协供稿

责任编辑:孙艳鹏